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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路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路运输业,是指使用各种类别的运输工具,在道路上从事除铁路运输外的陆路货运、客运或其他运输业务。
  第三条 陆路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陆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陆路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应当是计算盈亏的单位,即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以承租或承包形式从事陆路运输业务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上述所称承租人或承包人应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有独立的经营权。
  (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三)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
  第五条 陆路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陆路运输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各种运输收入和随票的保险费收入,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等价外收费以及收取的各种基金。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陆路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指陆路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取得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
  (二)陆路运输企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 从事陆路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事陆路运输的个人向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陆路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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