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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省内跨县(市)工程的,应分别按各县(市)工程的投资额、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在各县(市)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若干个施工企业分段承包的跨县(市)工程,由施工企业在各自分段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四)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第九条 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登记,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发给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自鉴定工程承包合同书或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有关证件到施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在取得工程收入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向施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除必须持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主管x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业纳税人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凭建筑业专业发票结算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发票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全面建立建筑业营业税源册籍档案,掌握区域内工程项目及其投资额等税源情况。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检查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建设单位也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其他税收法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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