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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第五条 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第六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歉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五)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白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七条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谓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而不是指施工企业跨省去承包的工程。所谓非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在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范围内,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三)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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