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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6号)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6]038号)


  为加强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各地多年来特别是机构分设后,基层征收单位和人员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中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省局为推广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整理,制定了十四个地方税种单项或行业征管办法,并经过多次召开税政、征管科长、部分县市局长、基层税务人员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更加适应地方各税征管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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