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电子打印饮食、娱乐业税务发票,应由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发票使用管理程序领购、使用;对经批准不实行税控收款装置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小面额的饮食业或娱乐业定额发票。饮食、娱乐业税控发票和小面额定额发票具体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进一步推动饮食、娱乐业电子发票和小面额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有奖使用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娱乐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应设置会计账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并按照规定,相应设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同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娱乐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因经营规模较小或特殊情况,暂不能建帐的个体饮食业户、单项娱乐业项目小型经营户,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不建账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帐,但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及依法保存包括计价菜单(酒水单、点菜单、结算单等)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费用和经营成果,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金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主管地税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
(二)对帐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或定期定额的税款申报缴纳的方式。
第十三条 改进对饮食、娱乐业营业税核定征税工作程序和权限。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等地方税税额的核定一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审定。具体程序是,由基层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测算、组织进行公开评定税额、上报定额拟定意见和核定依据,县(市、区)局组织核定税额专门机构审查基层上报意见,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下达基层执行,并将各纳税人核定税额结果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对年纳营业税达到100万元(含)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不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或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其经营和营业税缴纳(核定)情况填报《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重点税源单位情况报告表》(式样附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