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别为:
(一)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为5%。
(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按20%征收的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三)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和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其核算划分不清,不能准确核算娱乐业营业税计税收入的,一律以全部收入按高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也可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或按次纳税。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
第七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饮食、娱乐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的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营业税饮食业(娱乐业)纳税附列资料(式样附后)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发票开具情况表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
第九条 饮食、娱乐业纳税人提供饮食、娱乐业务结算款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使用税控收款装置,并利用税控收款装置发票。
对规模较小的小型个体饮食经营户、小型(或单项经营如单台游戏机、台球桌等,下同)娱乐项目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