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2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控税装置的推行工作,省局将另行部署。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
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不具备娱乐设施或仅播放音乐并提供茶水等饮料服务的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