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注2 此处原文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3 此处原文为: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4 此项原文为: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注5 此条原文为: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1),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一)立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的方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以下方面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