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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采取伪造、隐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单位:元
序号
经营项目名称
合同号码
营业收入
受托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名称
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应税收入
1
2
3
4
5
6=3-5
合计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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