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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3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应对禽流感疫情,保持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业和个人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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