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单项金额5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000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对其帐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对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除《办法》中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据外,对单项数额在3000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还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七、凡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出具相关经济鉴证证明和技术鉴定证明。中介机构鉴证证明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凡提供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应在其出具相关鉴证证明后出具其法定资质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八、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受理、有关资料的传递、审核、审批工作,并做好分户台帐登记(附件7)、审批台帐汇总(附件8)、审批情况年度统计工作(附件9),于年度终了后次年五月底前逐级将附件8、附件九汇总(含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各地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各地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略)
2、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略)
3、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略)
4、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略)
5、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6、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移送清单(略)
7、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备案分户登记台帐(略)
8、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统计台帐(略)
9、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略)
10、企业财产损失自行申报扣除税前扣除报备表(略)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lar_243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