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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4、申请的财产损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财产损失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4)和《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和受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请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资料逐级传递或上报给有权审批部门,并按照资料传递有关程序办理,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移送清单》(附件6)。

  有权审批部门接到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或请示后,应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按《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批复文件传达或送达企业。

  五、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调整为:按照属地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辖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

  六、除《办法》明确规定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鉴证证明外,对《办法》中提到的单笔数额较小,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或较大需要出具中介机构鉴证证明范围明确如下:

  1、对逾期三年以下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且单笔数额较小的(10,000元,含10,000元,下同)、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应提供企业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损失。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单项金额5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000元以上),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其帐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可确认为损失。

  3、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单项金额50,000元以上、批量金额50,000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其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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