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4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有效途径,及时向纳税人宣传;辅导企业在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能全面准确地按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确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各项财产损失,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自行申报扣除的有关财产损失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自行申报税前扣除报备表》(附件10)。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管理,防止企业人为提前和滞后扣除财产损失,确保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在损失当年申报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件1),附送《办法》规定的发生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2)。企业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非特殊情况, 逾期不再受理。2005年度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申请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财产损失,依法不需要由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2、申请的财产损失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
3、申请的财产损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