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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3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事关纳税人切身利益,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将此项政策告知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并据此对纳税人今年7-12月份各月(季)申报的预缴额作相应调整,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二、由于此项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一律从10月份申报期开始依据新政策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纳税人预缴税款,同时,对税款所属期为7、8月份已预缴的税款,应按测算的减收比例核减的税款在10月份预缴申报中抵减;对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其第12月份或第四季度预缴的税款要按测算的减收比例在12月份申报期及第三季度申报期一并计算抵减额。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纳税人7-12月份的税负。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分户做好因计税工资调整对所得税影响的数额的台账登记,并于年度结束后,结合汇算清缴,对纳税人计税工资调整项目一并纳入清算。

  五、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仍按工效挂钩办法执行。

  六、各地应在12月底前将因计税工资调整而调减的所得税额及退税情况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计税工资文件夹)。

  各地在计税工资调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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