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地税发[2007]10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省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补充规定如下:
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事项, 第一年按审批权限审批。以后年度减免税条件未变化的,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审批;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