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愿办理有奖发票兑奖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与其签订《有奖发票代兑协议》。代兑人在兑付奖金时,应当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日期并留存。
第二十条 对消费者取得的中奖发票,中奖金额在50元以上的,地税机关必须进行确认,经确认有效,方可兑奖。中奖人应凭盖有收款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或刮奖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取奖金。
第二十一条 采取摇奖或抽奖方式中奖的发票,地税机关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随机进行摇奖或抽奖产生中奖者,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及时兑奖。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兑奖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验票时,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在发票联或兑奖联上加盖“已兑奖”戳记。对奖金在2000元以上的,还应向开票单位核实后,再兑付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已经宣布作废、遗失的发票;
(3)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4)票面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发票;
(5)兑奖区破损,中奖情况无法辨认的发票;
(6)票面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发票;
(7)其他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经地税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情形。
第六章 公证
第二十四条 主办有奖发票活动的地税机关,应当在公开开奖活动举办前7日内,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有奖发票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申办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4)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