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按规定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消费者均有权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第九条 各设区市地税局有奖发票的试行范围应报省局备案。
第三章 有奖发票的印制、发售
第十条 各地印制有奖发票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发票印制质量,不得印制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确保发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有奖发票如在票面背后印制商业广告,印制工本费应低于未印制商业广告的发票。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印制商业广告的发票。
第十二条 有奖发票的兑奖说明要印刷在票面上,必须醒目、清晰,内容简洁,易于操作,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
第十三条 采取“刮开式”中奖的发票,应一次印刷完成,确保奖项设置的公正、保密和安全。
第十四条 有奖发票由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购。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领购有奖发票的,每次领购有奖发票的票面金额不得大于其月营业额。
第四章 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遵循合理、合法,覆盖面广的原则设置奖项,中奖面不得低于印制的有奖发票总数的3%.
第十七条 采取“刮开式”方式开奖的,中奖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采取抽奖或摇奖方式开奖的,中奖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0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兑奖管理
第十九条 “刮开式”中奖发票奖金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可由开票人于当日以现金形式代为兑付,同时收回兑奖联,开票人每月凭“兑奖联”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回已代为兑付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