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8日)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4]11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倡导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提高全民护税协税和税收法制意识,有效防止和打击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税收入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是指在以个人消费、现金付款为主的部分行业中,设有兑奖联或刮奖区的,发票持有者可据此兑奖的发票。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设有奖项的发票按奖金面值随机布奖或抽奖。
第四条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包括:刮开式(即开即奖)、定期摇奖或抽奖。
第五条 有奖发票活动的兑奖资金,报请政府解决。
第六条 为确保有奖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有奖发票工作的地税机关应当成立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制定有奖发票公告,负责有奖发票工作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有奖发票的范围
第七条 江西省地税系统有奖发票仅限于在本省范围内营业税纳税人发生营业收入时所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