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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中奖者为个人的,在兑付奖金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需出具中奖单位的证明,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收款单位、开票日期等票面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五)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防伪、鉴别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采用数码防伪技术印制,三者为唯一对应关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方式进行有奖发票的真伪鉴别。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局负责有奖发票的设置、布奖、摇奖等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兑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原各市、县(区)地税局的有奖剪裁式、定额式发票在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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