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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票据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必须安装门禁系统,授权进出;
  (四)票据生产车间、仓库必须有监控系统;
  (五)票据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有相应的防盗系统;
  (六)生产车间及办公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七)印制企业具有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晒等功能。

  第六条 印制企业必须有中级印刷技工2人以上,能够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保证发票印制质量。

  第七条 印制企业必须做到管理规范,有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保管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安全防范制度以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具有的其他管理制度。每月对各项制度都要有检查落实记录。

第三章 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八条 印制企业应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签订《普通发票承印合同》,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九条 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规格、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印制发票,不得在未接到地税部门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的情况下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印制发票,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印制发票。

  第十条 印制企业必须在专门的生产车间,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印制发票。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印制有奖发票时,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发票解密软件进行操作,确保有奖数据的准确。

  第十二条 印制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发票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将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印制企业必须建立错票、次票、废票的登记销毁制度,当班发生的错票、次票、废票,必须即时销毁并办好交班手续,不得将错票、次票、废票流出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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