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12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为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印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四)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发票准印证》;
(五)通过国家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第四条 印制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设备,且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9组(色)以上性能稳定的轮转票据印刷机;
(二)具备折页、裁单张、复卷、跳印、跳号等功能;
(三)具有9组符合标准的常用规格印刷滚筒;
(四)具备性能稳定的可变信息印刷设备;
(五)具有符合标准的4组UV烘干装置;
(六)具备性能稳定的卷式票据分切机和配页打号机;
(七)具备用于及时清理废票的工业碎纸机;
(八)生产线的运行速度必须达到40米/分钟。
第五条 印制企业的生产及仓储环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二)有专用的发票存储仓库用于存放各种发票,专人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