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13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辖区内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情况的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的最低幅度的,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幅度的,应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低。
二、我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最低为10%;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最低为15%。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可在总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下发,同时分别报送省地税局、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