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96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权限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税审批应坚持集体审批原则,减免税申请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逐级上报审批。纳税人为企业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为个人或工商个体户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负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并督促纳税人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聘用残疾人员数量增减变化、减免税限额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要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通过年审和其他形式的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均应及时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