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调查论证。要进一步做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查论证工作,尤其要严格执行总局规定的征求意见、事前会签、法规审查等程序制度,充分征求相关机关、部门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减少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出现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
二、注意突出地税特色。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从本地区、本单位地税工作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地税征管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牢固树立协作意识。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要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按照分行业、分税种逐步整合的原则制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避免出现文件过多、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