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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注1)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6日 深技监〔1997〕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注2已废止内容),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3)。

第二章 评审

  第三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注4)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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