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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2008修改)


  考核标准参照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0012《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制定。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工作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产品特点,分类指导,分级考核,使企业具备适合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相应级别要求;

  (二)独立公正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是单独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是独立公正进行的,它既不同于质量体系评审也不能用质量体系评审代替;

  (三)保证质量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应保证质量,不盲目追求数量,达到规范要求的,才予通过;

  (四)鼓励原则。鼓励企业发挥计量工作的积极性,争取获得《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今后,评选计量先进企业,必须以获得此证书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的单位,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有关申报资料及计量保证能力进行预查安排或明确预查时间。

  第七条 对具备满足考核规范要求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聘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3-5人),按照规范要求,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考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给证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待改正后再重新考核。

  第八条 经考核小组考核合格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标准分为三级:

  (一)计量保证能力一级标准;

  (二)计量保证能力二级标准;

  (三)计量保证能力三级标准。

  第十条 考核时,对具体项的结论分为A、B和N3种:

  A:无明显缺陷,完全符合要求;

  B:有部分次要缺陷,不完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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