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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深技监〔1997〕10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为具体指导企业计量工作,考核和评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促进工业计量工作开展,我局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制订了《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现予发布。

  各企业可按照本规范要求,申请考核,已获得ISO9000证书的企业和获得计量合格企业证书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计量保证能力,重新申请评定计量保证能力级别。

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注)。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内的工业企业及有一定的计量保证能力的单位和商贸企业,均可根据企业的情况,依照本规范要求,分别申请计量保证能力三级企业、二级企业或一级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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