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383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185号)规定,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二级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6月15日前,三级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月15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上年四季度(或12月)的纳税申报时间改在年度终了后1月15日前。其他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仍按赣国税函〔2005〕383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