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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285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实行征前减免,减免税期限延至2008年底。对农村信用社预缴的2006年一、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款,要求主管国税局在2006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予以退还。
  二、对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对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农村信用社,按新办企业预期减免税的审批程序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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