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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3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其相关管理要求按省局赣国税发[2005]345号通知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须同时报送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加强监督管理,我省暂认可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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