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征期内未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或因本人其他原因造成征期内无法确定当月实际用电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高核定应征税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发票管理,实行国、地税双向查验和监控,建立建筑工程收入发票和材料购进批量耗用审核查验登记制度。对建筑行业和个人取得的分期预收工程款收入,属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结算发票,必须主动到国税部门加盖查验章,并附本期工程耗用购进材料的发票,结清应缴的增值税;属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发票,必须经地税部门查验,实行双向查验和监控。主管国税机关对承建企业报验的建材凭证审核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使用检查表》(见附件5),报表作征管资料归集,以备考查。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应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检查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加强沙石行业税源控管。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运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沙石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沙石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购买燃料、动力、爆炸物品的发票(凭证)取得、保管以及沙石销售数量、金额登记情况,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