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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见附件2);
  (二)《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见附件3);
  采用查定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征收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表上还应加上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申报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逻辑关系。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下户核查电表用电量并填制《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核查燃油耗用量、爆炸物品数量并填制《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查定征收、定期定额计算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调整销售额。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沙石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4),真实反映征纳情况。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的采掘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沙石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变化应及时上报,由县级国税局重新裁定单位出方量档次。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形成征管合力:
  (一)加强国税、地税、矿管部门的三方协作,根据沙石行业的特点,共同着力从控管源头、发票查验、护税协税、部门联动入手,查管并举,强化对沙石行业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购进爆炸物品的数量;
  (三)加强与供电、供油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购进网电、燃油的数量;
  (四)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与配合,定期开展对沙石行业税收的清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初始化登记工作。同时,纳税人可以按照上期用电量申报预缴税款,并在纳税申报表中予以注明,待与供电部门确认后再结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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