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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一)对采掘设备动力耗能为网电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度电出沙石的方量(立方米/KWH)×当月耗用电度数(KWH)×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立方米)
  (二)对采掘设备动力耗能为自发电且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升燃油出沙石的方量(立方米/升)×当月耗用油量数(升)×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立方米)
  (三)对通过使用爆炸物品开采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单位爆炸物品出沙石的方量(立方米/TNT)×当月耗用爆炸物品数(TNT)×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立方米)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机械设备性能、生产地段、季节状况,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单位出方量。
  产品销售率(等于月平均销售量除以月平均产量)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本地沙石行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一定幅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的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应分开计量,确实无法分开的,比照供电部门通用测算方法,按一定比例划为生活用电量。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应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电量,并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如不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用电全额计算征税。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有关规定测算核定。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方法,按季或按半年核定征收税款。
  第十六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自查电表用电量、耗用燃油数量或爆炸物品数量,除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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