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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沙石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交通、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国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依法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实行查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唯一由电网提供,或唯一由自发电提供且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或通过爆炸开采方式开采沙石的,均实行查定征收方式。
  (三)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由电网和自发电混合提供的,如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的,实行查定征收方式;如不能准确掌控的,则实行查定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方式,对其自发电开采销售所实现的税收通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
  (四)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唯一由自发电提供,且其自发电燃油动力无法准确掌控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十条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健全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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