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4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沙石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略)
3.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略)
4.沙石税收管理台账(略)
5.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使用检查表(略)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沙石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沙石采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沙石采掘销售,是指运用机械设备开采挖掘、加工建筑用或生产建筑材料用的沙、土、石料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