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0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从省局向各级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并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系统》中直接登录实际发放数。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6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及代开统一发票等,奖励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发放。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包括: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5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等。对检举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