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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 深质技监〔2000〕1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工作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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