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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6日 深质技监〔2000〕99号)

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了《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企业贯彻执行。

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凡达到下列有关条件之一的产品,企业可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一)达到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达到国外先进产品实物样机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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