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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存放实行分类收费。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三个类别,非机动车划分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咪表停车场除外)停车1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军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费用。

  为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的停车场收费,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停车场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停车服务场点均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规划具体停车车位数量,并符合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和事故车辆、违章车辆等强制性停车场,收费前须持公安部门登记证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停车场应当给存放车辆人员出具凭证,统一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第九条 早7点至晚23点执行白天收费标准,晚23点至次日7点执行夜间收费标准。跨23点按白天、夜间相加收费。所有停车场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事故车、违章车等强制性停车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就近停车场存放。实行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免收费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场点按规定缴纳的综合服务费及公共停车场形成的非税收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1号文件《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服务费主要用于全市停车场规划、监督、管理、建立赔付金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上街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辖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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