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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价费〔2004〕2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停车场管理中心:

  为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存放人的利益,促进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豫计收费[2003]1591号)、《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存放人的利益,促进停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豫计收费[2003]1591号)、《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非商业投资的旅游景点、占用市政设施及具有财政投资的公共场所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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