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收取市政设施、绿化设施损坏补偿费的批复
(郑价费[2004]5号)
郑州市环城快速路管理处:
你处《关于申请收取市政设施、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补偿费的请示》(郑环路管[2003]74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2003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03]27号)及《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研究,同意你处收取市政设施、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你处收费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
附表1:绿地占用补偿费标准
附表2:绿化植物赔偿标准
附表3:园林绿化设施赔偿
附表4:临时占道收费标准(主干道)
附表5: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主干道)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表1:
绿地占用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日
占用时间
绿地类别 收取标准
| 6个月以内
| 7-12个月
| 1年以上
|
环城快速路绿地
| 0.45
| 0.60
| 0.75
|
快速路上立交桥下绿地
| 0.60
| 0.8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