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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五、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油田自用油和生产建设物资除外),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分别到市地油区办和油田油区办办理道路和出厂准运手续,使用省油区办统一印制的《准运证》,并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5元,即:市地油区办按每吨3元、油田油区办按每吨2元收取。该项收费除由省油区办用于印制准运证工本费用支出外,主要用于油区稽查费用。

  六、查处的非法运输的油田物资器材、油品、油料等,均应交油田部门处理,油区办可向油田部门收取查处物品变卖价格10%的检查费,无变卖价格的按其实际估价收取20%的检查费。

  七、油区办在协助油田施工(指打井和地调、物探、供电、油建、管线埋设)过程中,可向油田收取工农工作协调服务费,具体收费额由省油区办和油田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中打井各项收费总额最高每口不应超过4400元。该项收费用于协调处理油田与当地农民关系的费用支出。

  八、落地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油区内运输管理费、检查费用于各级油区办业务经费开支,省油区办从市地油区办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和油区内运输管理费中按40%集中,作为省油区办办公业务经费。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津贴;房屋租赁和修缮;差旅费、电话费、办公用品;汽车修理费费、保险费;会议费;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

  九、为维护油区秩序,对非法建设的小土炼、小化工。小冶炼和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偷盗油田物资器材和油品、油料、私自回收销售落地原油者,由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货物与准运证不符的,应补交货款并补办准运手续。

  十、落地原油管理费、清罐油管理费、油区内运输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原油管理费、检查费、回收劳务费、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工农工作协调服务费等属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以上各项收费,除销售落地原油使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收费都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油区办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并领购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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