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6]4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大企业: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及标准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明确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 [1993] 9号文件精神, 为规范全省油区管理工作的收费行为,现就我省境内胜利、中原油田油区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油田经过国家和省批准销往各地的原油(不含管输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向买方收取原油管理费(菏泽、聊城两地区由中原油田代油区办向买方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吨10元。列入国家资源配置计划的管输原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油地联合开发和油田油公司经销的原油, 由市地油区办分别按销售价格的1%和1.5%收取原油管理费。为与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相衔接,对其中油贫、边远、产量低、难开采的原油,仍按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征收管理费。列入征收范围的原油管理费只征收一次,不得重复征收

  原油管理费主要用于扶持油田占地集中的乡镇、村庄发展生产。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各级油区办组织回收的落地原油,各级油区办可以收取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和装车费。以上各种收费均包含在落地原油销售价格中(含增值税),分别占销售价格的7.47%、1l%、8%、17%、3%,其余的39%和14.53%分别为原油成本费和增值税。原油成本费由省油区办集中转交油田,增值税由当地国税局按规定征收入库。落地原油的销售价格由省油区办会同油田按照上述成本费率、税费等构成比例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回收劳务费、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等专项用于原油回收、净化的费用支出。

  四、清罐污油由各级油区办按销售价格的6.6%向用户收取清罐污油管理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