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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各级油区办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各级油区办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2]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油区工作办公室在油区管理工作中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6]44号)有关“油田经过国家和省批准销往各地的原油(不合管输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向买方收取原油管理费(菏泽、聊城两地区由中原油田代油区办向买方收取), 收费标准为每吨10元规定的“原油管理费”,只限于对胜利、中原油田生产的原油征收,不得对其他油田生产的原油征收。原油管理费由每吨10元降为每吨5元。

  二、鲁政办发[1996]44号文件有关“油地联合开发和油田油公司经销的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分别按销售价格的1%和1.5%收取原油管理费”的规定,调整为分别按销售价格的0.5%和0.8%收取。

  三、我省境内齐鲁石化公司和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生产用的原油、各种成品油在油区内的运输,由设区的市油区办发放省油区办统一印制的准运证,同时按每证5元的标准收取准运证工本费,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鲁政办发[1996]44号文件有关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油田自用油和生产建设物资除外)收取每吨5元管理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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