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太原市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授权的通知
(并民函[2008]3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直各单位、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民政行政许可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并审改办[2007]1号)要求,太原市民政局对市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作如下授权:
一、市政府保留的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市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办理。
二、以下民政许可事项授权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直接办理,即: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窗口负责人复核后办结并下文(发证)。
(一)审批事项
1、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及注销;
2、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新建、改建;
3、福利机构的成立。
(二)核准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及注销;
2、福利企业的成立(初审);
3、转业士官及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4、收养登记。
(三)一般事项
1、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以上授权事项的换证,授权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直接办理。
四、由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出具的文件和各类许可证一律用太原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负责人具有对直接办理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和组织、协调权。
六、窗口负责人对民政局窗口工作负总责;应常驻政务大厅,接受政务大厅和民政局的双重管理和监督;管理好民政局窗口的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授权事项,对所办事项负责。
七、市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负责人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副处长杨蕊。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