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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附件3

业 主 公 约
(试行示范文本)

  为维护                (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       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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