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三)封闭阳台;
(四)随意停放车辆;
(五)饲养家禽、家畜;
(六)
(七)
(八)
第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三)
第十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约的制定)
本公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公约的废止)
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业主公约》后,本公约废止。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 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购房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试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