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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三)                        。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
  1  业主临时公约(试行示范文本)
  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示范文本)
  3  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

  附件1

业主临时公约
(试行示范文本)

  为维护                (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       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    日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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