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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一) 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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