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试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